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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办理
时间:2025-12-22

1、“特殊病种”办理要求

  北京市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多发性硬化、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耐多药结核、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肾透析及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肺移植、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可提出“特种病种”申请。

  根据京医保中心发〔202257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11日起,符合办理本市门诊特殊病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A类、专科、中医、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2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

  2、本中心目前开展的特殊病病种有: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

  3.肾透析

  4.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5.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6.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

  7.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

  3、门诊特殊病备案办理流程

步骤一:参保人员持北京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特殊病种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均可)、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到医保办窗口处办理备案手续。

  步骤二:医保办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录入特殊病种信息。办理成功后打印一式两份“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参保人员、医保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请参保人员妥善保管《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

  4、门诊特殊病注销流程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变更注销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持北京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医保办处办理注销手续。

  参保人员次日持北京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及“注销单”到新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5、医保待遇

  自“特殊病种”备案生效之日起,患者于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特殊病种”相关费用(需在特殊病窗口交费)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患有特殊病种的城镇职工在选定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备案周期360日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

  患有特殊病种的城乡居民进行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治疗及普通住院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备案的,自备案后首次就医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