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参照国家财政部等 5 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到过任何形式的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风不正、学术不端和不良执医等行为。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在基本学制内按学年完成学费缴纳和学籍注册。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参评对象:教育部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当年新生不参评)。
第六条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 20000 元 / 人,博士研究 生 30000 元 / 人。
第七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公派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参评年度内因休学等 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评定标准依据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占比 60%)、综合表现(占比 40%)综合评定。其中,综合表现由 学员大队依据研究生现实表现进行评价。具体参照《研究生奖学金指导性量化评分标准》执行。
第三章 新生奖学金
第九条 参评对象:教育部计划学术型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评选时间:每年 9 月份。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5000 元 / 人。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
(一)推免录取为医院各专业的硕士新生。 (二)毕业于“双一流”院校的硕士、博士新生。 (三)毕业于军医大学、军事科学院和解放军总医院(解放军医学院)的硕士、博士新生。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参评对象:教育部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第十五条 奖励等级 7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每个等级分别按照每个年级在读研究生人数的 3%、7%、10% 评定。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一)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 8000 元 / 人、二等奖学金 5000 元 / 人、三等奖学金 3000 元 / 人。
(二)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 10000 元 / 人、二等奖学金 8000 元 / 人、三等奖学金 5000 元 / 人。
第十七条 评定标准依据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占比 60%)、综合表现(占比 40%)综合评定。其中,综合表现由 学员大队依据研究生现实表现进行评价。具体参照《研究生奖学金指导性量化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章 学科竞赛奖学金
第十八条 参评对象:军队和教育部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评选时间:每年 12 月份。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大会报告的奖励 2000 元,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作大会报告的奖励 1000 元。
(二)参加国际竞赛获得特等奖的奖励 5000 元,一等奖 3000 元、二等奖 2000 元、三等奖 1000 元;国家和军队竞赛 获得特等奖奖励 3000 元、一等奖 2000 元、二等奖 1000 元、 三等奖 800 元;省部竞赛获得特等奖奖励 2000 元、一等奖 73 1000 元、二等奖 800 元、三等奖 500 元。 (三)以团队参赛获得以上奖项的,每名参赛研究生均 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章 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资助对象:教育部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总医院助学金、培养单位助学金、导师助学金 4 部分组成。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硕士研究生 600 元 / 月,博士研究 生 1500 元 / 月。
(二)总医院助学金:每名研究生 600 元 / 月。 (三)培养单位助学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 参加助研、助教、助管、助医工作实际发放,硕士研究生不 低于 1000 元 / 月,博士研究生不低于 1500 元 / 月。
(四)导师助学金:研究生在学期间进行发放,硕士研究生不低于 800 元 / 月,博士研究生不低于 1200 元 / 月。助学金每年按 10个月发放,每年 2月、8月不发放助学金,其余月份于月底前发放当月助学金。
第七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院拟制奖助学金评审方案,报医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后,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74 医院机关复核后,报医院办公会审定。 (三)评审结果经批准后,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学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推荐并提供推荐意见,并按要求准备综合评定及相关评审材料。
(二)学员大队审核申请人基本条件及相关材料,对符合参评条件人员,参照《研究生奖学金指导性量化评分标准》组织评定,按照成绩排名先后进行推荐。推荐名单公示 3 天,报研究生院招生培养处。
(三)招生培养处对推荐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用于申请奖学金的各类成果须为研究生在相应的参评学年内获得,解放军总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或直博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参与学业 奖学金评选。不同学年内,已获国家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者可再次申报,但各项成果、荣誉不得重复使用。研究生获得75 奖学金记入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