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进修教学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人员互派进修和外单位人员来院进修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权限】进修教学管理工作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医院卫勤部- 直属单位- 临床医学部/ 非临床医学部科室三级管理。
(一)医院卫勤部总体统筹医院进修教学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招生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督导、教学质量评价和管理运行指导等工作。
(二)直属单位负责所属临床医学部/ 非临床医学部科室招生录取、过程管理、质量评估、表彰评优等组织管理等工作,负责派驻科室进修生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临床医学部/ 非临床医学部科室负责本学科招生
计划申报、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组织实施、考核组织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学制与批次】
(一)进修学制:分别为3 个月、6 个月和12 个月。
(二) 招生批次:一年设3 个批次,入学时间分别为3月份、6 月份和9 月份上旬。
(三)招生类型:主要招收6 个月和12 个月学制进修生;3 个月学制进修生主要招收学习专项技术的中、高级职称人员及有专门需求的对口支援帮扶单位人员。
第五条 【招生条件】
(一)政治合格,无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 岁(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含);身体健康,能适应进修岗位需要。
(三)医师、研究、药学、医技系列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护理、医工等其他系列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四)进修专业应与从事专业一致,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及3 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招生计划】进修生招生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审批。
(一)招生限额:地方进修生招生总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军民融合项目管理的通知》( 军训﹝ 2018 ﹞ 187) 文件要求执行;军队进修生招生不设限额。
(二)计划拟制:上一年度12 月份,各临床医学部/ 非临床医学部科室提报招生计划,拟制招生简章,内容涵盖专业特色、招生数量、招生学制、培训内容、指导教师、招生联络人等信息。其中,医疗保障中心、服务保障中心和临床医学部统筹制定所属学科全年招生计划,合理安排各派驻科室的招生名额、学习周期和学习内容。
(三)计划审批:招生计划经所在直属单位审批,报医院卫勤部训练处备案。如确因技术帮扶、专项任务等需在计划外招生的,由直属单位提出申请,报医院卫勤部批准后按医院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在计划外招收进修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员进修资格,暂停接收单位招生资格,并视情节严重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罚。
(四)计划发布:每年2 月初,医院卫勤部训练处统一发布全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七条 【岗前培训】直属单位应当在进修生报到后组织岗前培训及考核,培训内容包括医院概况、规章制度、医德医风、医疗质控、医患沟通、信息化平台应用、生物安全、职业防护等。涉及辐射、化学、危险微生物等相关专业进修人员,须经危险有害物质暴露防护培训考核合格获取相应资质。完成岗前培训且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学习阶段。
第八条 【上岗资质】进入一线临床岗位学习的进修生须按照医院医护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岗位准入手续后,方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从事临床工作。
第九条 【过程培训】各临床医学部/ 非临床医学部科室应当制定教学计划、指定指导教师,报所属直属单位审核备案。教学计划应涵盖专业理论知识、专科技能操作、新技术新业务进展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学习规范】
(一)进修生须按照既定教学计划努力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防范医疗差错、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二)如调整进修生教学计划,需经指导教师、临床医学部/ 非临床医学部科室主任审核、直属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各科室应当定期对进修生开展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进修结业前临床医学部/ 非临床医学部科室组织所属进修生结业考核,全面评价学习期间职业素养、思维能力、专业水平、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情况。
第十二条 【责任管理】进修生如发生医疗不良事件等问题,视情终止学习,并按照国家、军队及医院医疗管理和纪律检查等有关规定,追究事发时所在科室领导、指导教师和当事人责任。因个人疏漏或违反操作规程而致仪器设备损坏者,须按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进修生凡使用我院临床资料(病历、文字、图片、图谱等)或条件平台发表文章、申报课题成果,须经我院授权同意,知识产权归属解放军总医院。未经同意,私自发表论文或申报课题成果者属违约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带教限制】进修生不得独立承担研究生、规(专)培生、实习生带教工作;经指导教师和科室主任综合评价业务水平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中级职称(含)以上者,可参与相关教学辅助工作。
第四章 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十五条 【管理分工】进修生行政管理由选送单位、进修科室、直属单位/ 驻在中心共同管理,各方应积极配合,及时了解进修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休假管理】
(一)进修生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驻地。如因故确需离开单位驻地所在城市,需经指导教师、进修科室主任批准后报直属单位审批。
(二)因故请假(病、事假),3 天以内由指导教师审批,3 至7 天(含)由进修科室主任审批,7 至15 天(含)由各直属单位审批。请病假者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三)6 个月及以上学制进修生请假累计超过20 天,3个月学制进修生请假累计超过10 天,按照终止学习办理。
第十七条 【结业证书】进修期满,各项考核成绩合格者,各直属单位报送结业名单至卫勤部训练处核准备案,由各直属单位统一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优生评选】
(一)各直属单位可对每批结业进修生进行优秀进修生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该批结业进修生总数的10%。
(二)评选指标包括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
(三)各直属单位将优秀进修生名单随申请结业名单一并报送医院卫勤部训练处。卫勤部训练处核准后,组织各直属单位随结业证书一并颁发优秀进修生证书。
第十九条 【终止进修管理】因本人或选送单位原因需终止进修者,由选送单位出具证明,经指导教师、临床医学部/非临床医学部科室审核后,由各直属单位为其办理终止进修手续,报医院卫勤部训练处备案。终止学习者,不发放结业证书,由各直属单位视情开具学习证明,并注明终止学习原因。
第二十条 【终止进修类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进修资格:
(一)2 次(含)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二)未完成教学计划者;
(三)未准假擅自离岗或离开驻地者;
(四)经查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医院医德医风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医院医疗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4 级以上医疗缺陷者;
(五)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或请假累计超过规定时间者;
(六)选送单位因故提出终止其进修者。
第二十一条 【保障安排】
(一)区分军队进修生(含军官和文职人员)和地方进修生,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军队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保障能力,做好所属进修生后勤保障工作。
(二)医疗保障中心、服务保障中心、临床医学部派驻科室进修生由驻在中心保障。
(三)医院内部进修人员,按照人员行政隶属关系维持保障模式。
第五章 师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师资准入】进修指导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经个人申报、临床医学部/ 非临床医学部科室推荐、各直属单位审批,报医院卫勤部训练处核准备案后方具备指导教师资格。资格准入审批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三条 【师资条件】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学工作,具备一定教学能力,能够认真履行教学职责;
(二)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 年(含)以上;
(三)具有5 年(含)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科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师资培训】各直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教学政策法规、临床教学能力、学员动态评价等教学能力培训,组织开展教学问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等教学能力提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师资评价】各直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指导教师考核评价,评价指标包括临床能力、带教意识、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等多维度测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晋升教学职称予以优先考虑;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取消带教资质类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一)因故未完成带教任务者;
(二)教学能力考核不达标者;
(三)违法、违纪者;
(四)违反医院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级进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卫勤部训练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